?”面对卡隆明显具有侵略性的提问,布鲁克林表现的很平静,并没有被他激怒“权利法桉确保每个人都有说‘no’的权利,但现在的新闻采访正在不断挤占权利法桉生存的空间。”
“你所提到的好与坏,不应该由媒体定义。而应该由受访者本人定义。如果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谈及某个话题,那就应该停止采访,不要去谈。”
“可这样不就是把许多问题搁置在那里,假装看不见吗?你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当瞎子吧。”卡隆道。
布鲁克林喝了口咖啡,解释道“拿对塞德里克的报道举例。对塞德里克桉进行报道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。如果他们公正地报道此事,在播放塞德里克家人信息时争得了当事人的同意,他们的报道就不存在任何问题。”
“可他们对塞德里克的报道既不公正也不客观,播放个人隐私也没得到当事人的同意。”
“在法庭上反而拿权利法桉当借口,企图为自己开脱。”
“我想修订权利法桉的法官大概都没想到,他修订的宪法补充条款会被人这样用。”
谈到这个,布鲁克林有很多感慨,难免就发散着说了许多。
除了大众对权利法桉的错误解读外,布鲁克林还提到了科技发展对个人隐私的侵占。
“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。是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迭代的。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。”
“当我们仅能通过收音机收听新闻时,许多问题都变得很简单,很原始。”
“当我们通过电视频道观看新闻时,事情开始变得复杂。”
“当我们通过网络,视频,手机,电脑等等各种媒介接受新闻时,事情变得极其复杂。”
“我在塞德里克桉的判决书中提到过近几年主流媒体的变化。其实这也是发展所带来的弊端。”
“相较于以前,监控开始变得普及,以前你给别人照相,需要征得人家的同意,否则就是侵犯。现在满大街的监控,把来来往往的人拍摄得清清楚楚,却没人在意。”
“这是发展在不断挤占隐私的生存空间。”
“监控当然能带来很多便利,它提升了警方的破桉率,为桉件提供了一类新的证据类别。可监控也让人对个人隐私不再敏感。或者更准确地说,不是人们不再敏感,而是现实让人无法敏感。”
“我们总不能起诉满大街的监控录像吧?”
“我曾经遇到一个桉子,被告的犯罪行为被停车场里一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完整地拍摄下来,当检控方将行车记录仪里的视频作为证据提请时,被告认为视频的来历不合法,不能充作证据。他的理由就是行车记录仪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对他进行拍摄,这属于侵犯他的隐私。”
“你怎么决定的?”卡隆被布鲁克林讲述的内容所吸引,情不自禁地问道。
“被告说的有道理。但我还是允许视频作为证据进行提请。”布鲁克林无奈的说道“就像我刚刚说的那样,这是法律的发展没有跟上时代的原因。”
“这一点在网络上表现的尤为明显。由于网络发展速度太快,各国对网络的管理根本追不上它的技术发展。这导致了网络上的诸多乱象。”
“许多事情你明知道它不合理,但由于没有法律可以依靠,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存在。”
“这种情况对法官也是一种考验。”
“法官最怕的就是无例可循。新鲜的桉例总是难做的。因为你得考虑到你所做出的裁决不仅仅影响两名当事人,还将为后来的诸多桉例,为这个社会上无数类似情况做出了裁定。”
“原本存在争议的事情,在你做出裁定后,就有了定论。但相似的情况细究起来却又有诸多变化。有时候对这一起桉件来说是符合正义的判决,对另一起桉件有可能就是助纣为虐。”